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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1日 来源:中国感光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全国感光与影像科研及创新创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充分调动感光与影像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感光与影像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中国感光学会特设立“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统称“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以“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为原则,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和自主创新,鼓励感光与影像科技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为维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奖项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学会聘请感光与影像科技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项的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四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受理为感光与影像以及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有学会会员、单位会员的团体或个人参加完成的项目。
第五条 学会成立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奖励评审组,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会知名科技专家与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奖励评审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和部分学会理事或专家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奖励评审组组成根据学会涉及领域及奖励类型应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技术专家。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等级和申报
第六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年科技奖四类。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类的每一类奖均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的或在核心性技术的原创性特别突出的或在关键技术的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的,可以评为特等奖;授奖项目数不超过有效推荐(提名)授奖项目数的35%;申报奖项如未达到获奖条件或等级,当届空缺。青年科技奖不设等级。
第七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一)自然科学奖:在感光与影像科技领域基础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科研人员。
(二)技术发明奖:运用感光与影像技术对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及其物质等提出具有重要创新性的技术或已取得了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个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运用感光与影像技术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的高新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使之产业化,具有示范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的个人或团队。
(四)青年科技奖:在感光与影像科技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应用方面取得重要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八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种类、等级及其评定标准:
(一)自然科学奖
1、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对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技术发明奖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重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核心性技术的原创性特别突出,对行业产业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重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2、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青年科技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或推荐:
1、在感光与影像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的、独创性的成就和做出创新性贡献;
2、在感光与影像科学技术及相关材料、设备、产品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重要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感光与影像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或提名渠道
1、2名中国感光学会理事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或提名,每位理事或专家最多参与推荐或提名2项奖项;
2、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推荐或提名申报;
3、学会单位会员推荐或提名;
4、鼓励与感光及影像科技领域相关的学会、协会等组织推荐推荐或提名。
第十条  推荐或提名应按照等级标准,明确推荐或提名等级。
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贡献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或提名学会科学技术奖;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学会科学技术奖;连续两年推荐或提名未获奖的项目再次以相关项目内容推荐或提名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三章 推荐或提名申报条件及其要求
第十一条 推荐或提名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体,其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或公开发表、出版、颁布、实施一年以上。推荐或提名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由被推荐或被提名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团体所在单位出具保密审查证明。违反保密规定的,取消被提名资格。
第十二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是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团队。
第十三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是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科研人员,或是重要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是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个人或团体。
第十四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贡献的;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的;
(三) 在创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
第十五条 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推荐(提名)人填写提交推荐单位盖章(或推荐人签字)的《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提名)书》(附件1-4),并附有其它含代表性成果及有关证明相关证明材料。
(二) 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发明专利证书或著作权、专有出版权、软件注册权等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所取得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信息、软科学、科技出版物等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需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评议及推荐意见。
(三) 未申请专利的项目需提供(2年以内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书。
(四)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证明、行政许可或行业准入证明、出口证明、收录或他引证明等;以及申报项目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六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采取分级申报分级评审。奖项推荐(提名)申报通知在中国感光学会网站(http://www.csist.org.cn)上发布。
第十七条 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提名)申报项目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提名)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有争议项目的协调工作。对不符合推荐(提名)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组在聘请同行专家预审和评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产生,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数通过,并向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  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对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获奖者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票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申报项目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加本年度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终审获奖者的消息将在中国感光学会网站上刊登发布,并在学会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包括获奖人及其单位)、征求意见和颁布授奖(在授奖前需征求被授奖人的同意)。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学会会员及社会的监督,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人、获奖单位和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的技术内容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提出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协调。必要时可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报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者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项目提出的异议,属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核,由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被推荐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感光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感光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资格并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